信息來(lái)源于:互聯(lián)網(wǎng) 發(fā)布于:2021-04-09
一、航空貨運單的概念
航空貨運單是由托運人或者以托運人的名義填制,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在承運人的航線(xiàn)上運輸貨物所訂立運輸契約的憑證。
航空貨運單不可轉讓?zhuān)瑢儆诤娇肇涍\單所屬的空運企業(yè),如跨越速運空運企業(yè)。
二、航空貨運單的用途
貨運單是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最重要的貨運文件,其作用歸納為:
1、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運輸契約的憑證;
2、是承運人收運貨物的證明文件;
3、是運費結算憑證及運費收據;
4、是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的全過(guò)程中運輸貨物的依據;
5、是國際進(jìn)出口貨物辦理清關(guān)的證明文件;5、是保險證明。
三、航空貨運單的填開(kāi)責任
托運人有責任填制航空貨運單。托運人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、完備性負責。由于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、不完全,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,托運人負有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》第113條和第114條規定,托運人應當填寫(xiě)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,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。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定或航空貨運單遺失,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。
四、航空貨運單的限制
一張貨運單只能用于一個(gè)托運人在同一時(shí)間、同一地點(diǎn)托運的由承運人承運的,運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貨人的一件或多件貨物。任何IATA成員都不允許印制可以轉讓的航空貨運單,貨運單上的“不可轉讓”字樣不可被刪去或篡改。
五、交付貨物時(shí)收貨人異議的提出
1、貨物的明顯損壞,應在發(fā)現損壞時(shí)立即提出,最遲在收到貨物后14天內提出;
2、貨物的其他損壞,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;
3、貨物延誤,自其自由支配貨物之日起21天內提出;
4、貨物沒(méi)有交付,自填開(kāi)貨運單之日起120天內提出。
訴訟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,或從飛機應該到達之日當日起,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,否則即喪失承運人訴訟的權利。